就凝重起来。 历史上,房地产市场最活跃的时代,非两宋莫属,宋朝的官宦之家,富贵容易,败落也容易,田宅地产流转不定,所谓“千年田换八百主”“贫富无定势,田宅无定主”,说的就是此时的世情。 既如此,交易时所订立的契书,便是田宅产权的凭证,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,一旦生产权纠纷,闹上衙门,官吏通常是按照契书作出仲裁,“交易有争,官府定夺,止凭契约”。 如此一来,自然要防伪。 在天圣年间,最正规的房契合同应该一式四份:一付钱主,一付业主,一纳商税院,一留本县。 即交易双方各执一份,一份留在商税院,作为缴纳田宅交易税的凭证,还有一份上交当地衙门,登记造册存档,是为砧基薄,今后若生产权纠纷,只要调出砧基薄,便可判断争议产权的归属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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